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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但企业持有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的,应当适用本准则。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有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应当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但股份支付安排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 债务重 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 。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四)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由相关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但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应当适用本准则;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为保险合同的,应当适用保险合同准则。对于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适用本准则。
(五)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但是企业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则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 本准则第六章至第八章的规定,除适用于企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金融工具外,还适用于未确认的金融工具。
第六条 本准则规定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青岛达内it培训班小编讯